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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系事件在確定基礎的身份關系
更新時間:2011-7-21 7:15:00 瀏覽人次:12401 |
親子關系事件在確定基礎的身份關系
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于新修正的第282條之1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于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列于證據通則)雖然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消極拒絕血緣鑒定時,并不該當于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的要件,除非一造當事人有積極的妨害行為,無法直接引用作為強制當事人協力之規定。而仍應援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之規定。然而從《民事訴訟法》第594條排除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規定觀之,親子身份關系事件得否援用辯論主義下的證據法則,并非毫無疑問。質言之,親子關系事件在確定基礎的身份關系,基于公益性及對世效的要求,必須重新建立相關的法理。
基于人事訴訟上發現真實的強烈要求,似可參考日本學說上證明妨害法理所衍生的事實解明義務作為間接強制的依據,除了作為拒絕一方的制裁外,并積極的促使訴訟當事人協力解明親子關系存否的事實。
親子關系事件在確定基礎的身份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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